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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周晶晶)职务犯罪初查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司法活动?它的内容、目的、意义是什么?面对律师法的修改所带来的挑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抓住制度创新的契机,提高侦查能力,尤其是提升初查实效?5月16日,在武汉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与会者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硚口区院的谭青通过分析律师法修改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提出了加强信息情报工作、扎实做好初查工作、提高讯问策略等应对措施。江汉区院反贪局长王德胜在总结该院初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位一体”初查模式,即对知情人证言、财务凭证、被调查对象供述三大证据的取得同时进行、平行推进,运用上综合比较、相互印证的初查模式。
市院王军副检察长则将反贪初查工作总结凝练成了七个字——成、备、全、快、巧、联、攻。初查启动讲究“成”、初查预案讲究“备”、初查内容讲究“全”、初查进程讲究“快”、初查方法讲究“巧”、初查思路讲究“联”、初查预审讲究“攻”,他结合实例从这七个方面对初查工作进行了深入剖析,开阔了大家的研究思路,令人耳目一新。此外,武昌区院王为民检察长针对初查工作的规范化问题,市院反贪局刘明翔处长针对技术手段在侦查一体化机制中的运用问题,向与会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侦学院教授王均平在听取了实务界的观点后,针对大家对初查属性界定等方面的疑问,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解答。他指出,初查是在证据属性原理的指导下进行的证据审查,是对诉讼证据的调查过程。律师法的修改虽然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带来更大压力,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的机会。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加强初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通过价值论的谋划与方法论的设计相整合来进行制度创新,并使之与司法实践相配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岚则从立法角度切入,为大家分析了初查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初查工作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市院孙应征检察长在总结讲话中就全市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律师法,推动职务犯罪初查以及其它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发展提出了三方面意见:与时俱进,全面加强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认真研究,正确理解和适用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正视挑战,切实提高检察工作水平。他尤其对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析。他强调,新律师法的实施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检察机关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创新工作机制,使检察工作在新律师法实施后,更加有所作为,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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