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长应负的领导责任
根据《协议书》的第五条规定,乡政府要保证所需的炮弹按时足量送达,若运送不及时或不能满足作业所需炮弹而影响防雹作业或防治效果,人影办并不负责。
记者在椿木营乡了解到,该乡的海拔1680米,素来被称之为“宣恩的西藏”。因地处高山地区,烟叶成了当地主要的经济作物,也是该乡的经济支柱。由于烟叶的生长期在每年的4至9月,而这段时间又是高山地区时常出现夏季冰雹的时期,一旦遭遇冰雹,烟叶也就“卖不了钱了”。
因冰雹在天气预测上是可以预料的,因此与平原地不一样,宣恩县气象局有一个特殊的政府职能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简称人影办)。
“天气灾害是可以预测的。我们在预测会有冰雹降临时,只要掌握好时机,并远程通知乡里的炮点工作人员在几分钟内发射人工降雨用的炮弹,就可让即将降临的冰雹化成雨水降下,这样烟叶就不会受到伤害。”郭军说。
郭军介绍,人影办专门负责该县7处固定炮点的三七高射炮发射,负责临时炮工的培训和技术方面的问题,而各个乡镇负责炮弹的运输和管理等问题。
在这一系列的程序中,县人影办与各乡签署了一份《人工影响天气协议书》,明确了各乡的专门领导职责。在2006年的这一协议书中,椿木营乡的负责人正是万志安。
根据《协议书》的第五条规定,乡政府要保证所需的炮弹按时足量送达,若运送不及时或不能满足作业所需炮弹而影响防雹作业或防治效果,人影办并不负责。
对于万志安而言,正是签署了这样一份协议书,才会有后来的“渎职”的认定。
省检察院介入督办
一位恩施州检察院办公室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万志安渎职案,是因为当地两个村的重灾村民因一年没有了收成,集体举报到省检察院引发的,随后省检察院派来了专职人员进行督办,州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前往查处,当地县检察院协查。
“8·16”冰雹灾害发生在2006年,为何案发却在一年之后呢?这一起案件又为何受到省检察院的重视和督办?
记者在万志安的家中,找出了他当年的工作日记。
根据他的记录,在2006年“8·16”冰雹灾害后,乡里开过很多会,当时并没有提出追究“领导的责任”。在一次受灾核实工作会上,只是提出固定受灾的时间、农户、面积、烟叶叶数等等。其中还提到:“我在2006年8月14日上午去街上买去痛片时听说裴立超已去宣恩拉炮弹”。
万志安随后被调入县畜牧局担任党组书记。
1月3日,记者在恩施州检察院采访时,一位办公室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万志安渎职案,是因为当地两个村的重灾村民因一年没有了收成,集体举报到省检察院引发的,随后省检察院派来了专职人员进行督办,他们州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前往查处,当地县检察院协查。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此类渎职案件,如果由省检察院查处,可以避免由当地检察院查办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处理领导关系中,也会显得游刃有余。
随后,记者来到宣恩县检察院了解情况,此案的经办负责人、该院反渎局的办案人员黄正华在询问了领导后,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充满争议的渎职罪认定
“相比一些官员的经济案件,渎职也许只是干部工作能力的一种表现,但是在能力上的失误所造成的恶果可能更大。”
事实上,万志安渎职案在渎职和工作失误上也存在不少的争议。
最有争议的是,被认定的68户灾民损失达到104万,是如何统计的?万志安的辩护律师、恩施州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严奉祥说,他了解到统计的单位是县价格认定中心和县公路局等。
“价格认定中心负责灾民损失的统计,县公路局主要是测定炮点的射程范围,他们是否具有认定的资质也是一个疑问。”他说。“即便是当时有炮弹,从技术上来说,冰雹灾害还是有可能会发生的。”
律师认为,在目前有关人工影响天气的规定中,法定的义务对象应该是气象部门,不应该是乡政府,双方虽然签定了协议书,但是把天灾的全部责任算在个人头上,似乎有点不妥,所谓的渎职罪也只是一种职务行为,涉及的只是是否正当履行的问题。
“雹灾应该是8月16日那一天的,如果农户的烟叶受灾都算在丈夫头上,那是不公平的。”万妻胡全珍也一直坚持,万志安作为一个典型的“高山干部”,在20多年的基层付出过艰辛努力,也作出过一定的贡献,况且,高山地区的冰雹很正常,一个炮点满足不了一个乡的防雹要求。
此外,据律师介绍,万志安原本是乡长,因为遭遇了体制改革,新书记上任后并没有明确乡里分管人工影响天气这片工作由谁来负责,才导致万志安的渎职罪。
对此,恩施州检察院一位办公室的负责人说,今年全州的渎职案有10多件,万志安算是最有特点的一例。“渎职罪触犯刑法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来判处,其中的利弊衡量空间也大,这主要是目前国家法规对官员渎职罪虽重视,但还没有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我们期待专门的立法来详细规范渎职罪。”
“相比一些官员的经济案件,渎职也许只是干部工作能力的一种表现,但是在能力上的失误所造成的恶果可能更大。” 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