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需求,其根本任务是使得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而且是一种内在的恢复,有别于以往那种"打击求和谐"的表象恢复。后者是在被害人、加害人与社会利益同等减损情况下的一种简单恢复,而前者则是一种积极、全面的恢复: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从实践角度看,以刑事和解不诉方式办理的案件,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比较好。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加害人受到教育,付出代价,保住工作,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2、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公诉权,通过对特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不诉,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的理念和途径,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有利于诉讼经济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在吸收不起诉制度内核的基础上也体现出诉讼的经济原则,使得特定的案件在不交付审判的情况下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构想
我国有必要确立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结合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嫌疑犯罪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适用范围为:一是刑事自诉案件;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三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除此之外,犯罪情节恶劣、重罪、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等,均不能适用和解不起诉。
(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三方面:一是加害人的有罪答辩。刑事和解不诉的初衷之一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没有加害人有罪答辩的先决条件,根本无法达到预期和解效果;二是双方自愿原则。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以被害人与加害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实践中尤其要征求被害人同意;三是待适用的案件符合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三)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启动程序。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适用应由被害人、加害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或检察机关提出,公诉部门在接受提请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害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和解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种类及其特点,以及侦查部门的倾向意见。经审查,如果符合规定,即适用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如果不符合规定,按照正常公诉程序进行处理。
(四)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运作程序。可以采取类似于听证的方式,由检察人员主持,加害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加害人生活社区或就读学校人员以及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部门)人员参与,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和加害人认错与道歉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然后进行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其内容包括: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4、向政府或指定的公益机构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5、向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