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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恩施州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县委和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安。
(二)制定全县检察工作规划,确定检察工作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需要直接受理并经省检察院批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杳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实施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人员,协同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考核检察官;组织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员的任免。
(十三)负责检察官、司法警察(检、警)授衔和刑事技术人员职称的呈报和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机关的财务、装备、检察信息技术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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