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刘菊平)近日,因盗窃毒品,被告人康某、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3月19日晚,康某、梁某等人在得知其好友杨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商议将其藏匿的毒品窃取,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便来到杨某某家楼顶,从隔热层内将杨藏匿的七克海洛因盗取,平均分配,后康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至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遂做出上述判决,这是宣恩县法院判决的首例盗窃毒品案。
欢迎您浏览宣恩县人民检察院网站&Www.xejc.gov.cn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