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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尹英)2011年4月20日,由恩施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万秋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郭万秋被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被告人郭万秋原系宣恩县珠山镇天井堡村人,后前往该县万寨乡金龙坪村与该组村民张某结婚成为上门女婿。在该村务农期间,郭某与同组村民王某家因琐事长期关系不睦。2010年7月6日晚18时许,被告人郭万秋在宣恩县万寨乡金龙坪村7组垭上(小地名)自家地里做农活时,因琐事与在旁边地里做农活的王金菊发生口角,随即郭万秋手持扁担打击王某头部致其倒地后,又用扁担打击同在地里做农活的王某的儿子和女儿,致二人倒地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郭万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王某及其儿子因他人用钝物反复多次打击所致严重的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女儿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
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本系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郭万秋亦有自首情节,本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郭万秋在杀害王某后,不计后果,又起意杀害无辜的儿童、少女,并致一人死亡、一人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