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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恩:首次运用“两高”会签文件抗诉调解结案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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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1-12-23 09:35:47 作者: 编辑:宣恩检察 来源: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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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李尚斌)近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科依照“两高”会签文件的相关条款,对孙某等不服法院调解申诉一案,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恩施州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宣恩县院的意见,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这是恩施州运用“两高”会签文件对调解案件抗诉的第一案。
自今年3月贯彻实施“两高”会签文件以来,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方式对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民事调解案件进行检察监督。该院民行科及时受理立案审查了孙某等申诉案。孙某因与宣恩县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服(2005)宣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于今年5月向宣恩县人民检察院院提出申诉,该院依法受理立案后,调阅了法院原审案卷,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经认真审查后认为,该案调解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抗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会〔2011〕1号《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两高会签文件)第八条规定,提请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州检察院已经采纳了宣恩县院的意见,依法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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