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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4日凌晨,罪犯杨纯江,许修文经过多次踩点后,窜到宣恩县李家河乡民爆管理服务站,残酷地杀害了守库值班人员李永初,抢走炸药48公斤,雷管400发,导火索250米,给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地影响,这就是石破惊天的“8.14”抢劫爆炸物品案,当年的公安部部督案件。该案发生以后,本院检察长指派反渎职侵权局的检察官马凯军,阳绪业等人组成调查小组,调查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
检察官查办该案,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个难题,本案未尽到职责的刘远华身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两种职责,导致“8.14”案件多元因素中责任主体到底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案人员从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内涵入手,着力调查李家河乡经贸助理兼民爆服务站站长刘远华行政管理责任范围,大量的证据证明刘远华未履行和未正确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导致李家河乡民爆站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管理机制缺位的主要原因。此后,主办检察官马凯军带领办案小组,五下李家河,两赴龙山、来凤调查取证,两审8.14案件罪犯杨纯江、许修文,并多次到县直机关相关部门查阅档案资料,收集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刘远华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2006年6月8日,宣恩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刘远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隐藏在“8.14”刑事案件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经过多谋善断的检查官们细致深入的侦查,办成了铁案。伴随着玩忽职守案的侦查终结,刘远华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趁,乘虚而入酿成血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2001年5月,李家河乡党委政府按照宣恩县委政府的有关精神进行机构改革。通过竞争,刘远华被任命为李家河乡人民政府经贸助理。2001年4月,李家河乡政府根据《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组建李家河乡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2001年6月24日李家河乡党委以李干〔2001〕3号文件任命刘远华任乡经贸助理员兼民爆服务站站长。同年7月11日,李家河乡人民政府以李政发〔2001〕11号文件成立李家河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刘远华任爆破队队长,李永初任保管员。同年11月3日,该民爆站仓库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验收合格,批准其投入经营。李家河乡政府给该民爆站投入8000元流动资金,税金、工商管理费用由乡政府承担,乡政府给刘远华、李永初发全额财政工资,民爆站除每销售一吨炸药给乡政府交利润900元外,其它经营所得全部用于民爆站经营支出。2003年1月,李家河乡民爆站在县工商局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企业性质为国有,法定代表人刘远华。2004年李家河乡党政办以李办发〔2004〕8号文件,2005年李家河乡党政办以李办发〔2005〕32号文件,均明确刘远华为李家河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宣恩县公安局于2002年8月编印了《涉爆工作手册》,以规范全县各民爆站及仓库的安全生产及操作规章,该手册规定了民爆工作制度、民爆站值班制度、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安全管理、防范制度。其内容包括“人防”、“犬防”、“物防”、“技防”等防盗、防抢、防破坏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李家河乡民爆站及仓库自组建以来,刘远华以一只“狮毛狗”充作“犬防”犬用,对民爆站仓库起不到犬防的作用。2003年至2004年期间,刘远华在县、乡两级监管部门检查得严格时,就请人与李永初一起值班,在检查得不严时,就让李永初一个人在民爆站仓库值班。特别是2005年以来,刘远华不再作出“双人双岗”的安排,只将自己核定的每晚5元的夜班补助交给李永初,让其自行决定是否请人值班。该民爆站仓库的两把钥匙均由李永初一人保管、开锁,使得“双锁”制度名存实亡。2005年,宣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李家河乡政府、李家河乡派出所多次派人到李家河乡民爆站检查,发现“双人双岗”不到位、防护犬不符合“犬防”的要求、台帐登记不清楚、仓库通风情况较差、相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检查组均要求该乡民爆站进行整改。该乡党委副书记侯安树、派出所所长杨长贵都要求刘远华对民爆站实行“双人双岗”,落实“犬防”制度。刘远华满口答应,但是他并未采取相关的防范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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